关于做好当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延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建质安发〔2017〕683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施工企业: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川财政综〔2017〕11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等要求,结合当前行业发展需求和工作实际,我厅正在研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的新上岗考核和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考培分离、分类考核、网上继教、电子化证书等相关改革工作。为保障当前(至2017年底)“安管人员”考核和延续工作的正常实施,现将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新上岗考核 1.新上岗“安管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省级或企业所属市(州)考核延续管理部门组织的新上岗考核,考核不收取任何费用,经考试成绩合格后,可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 2.新上岗“安管人员”培训学习遵循自主自愿原则,可选择自我学习、企业培训学习、培训机构培训等方式,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本人意愿强行收费培训。 3.新上岗“安管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发放等相关工作流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证书延续 1.“安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企业自行培训或自主选择参加培训机构培训等方式,任何单位不得强制指定参加培训机构收费培训。 2.“安管人员”证书延续应提供以下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合格证延续申报汇总表、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合格证延续申请表、企业承诺书、“安管人员”培训学习课程表、培训学习现场照片等(见附件)。 3.“安管人员”证书延续按照属地化原则申报省级或企业所属市(州)考核延续管理部门进行延续,延续合格证书盖章等相关工作流程仍按原规定执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20日